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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3/28 19: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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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国*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朱晓娟王璞陈柳凤

年1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结合了近年来互联网广告业的不断变化、平台经济的高速发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称《电子商务法》)的颁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在年《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调整了适用范围、明确了相关主体定义、强化了相关主体责任等,修订幅度较大。本文旨在对《管理办法》修订中的亮点进行梳理与解读,以供读者参考。

一、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模式与责任义务

《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互联网广告领域中“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这一主体的定义并进一步确定其义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所谓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而在互联网广告领域,本次《管理办法》则以反面列举的方式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未参与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一定义反映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区别于互联网广告领域中的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等主体,且被课以不同的法律义务与责任的核心要素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与广告内容无关,无论是提供平台经营服务、广告监测或监播类服务,还是广告数据分析服务、广告数据交换服务等服务,均不能直接决定广告内容及广告的发布与否,而仅是辅助互联网广告的发生。

基于上述定义,用户日常使用的PC端、移动端的多种应用都可能向用户提供了广告信息而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例如以百度为代表的搜索引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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